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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的资产,并可能受到司法追回,这可能会损害集体谈判的结构。在此类预防措施中,尽管缺乏字面规定,但部分原则的定位是债务人有必要证明提供法律第 51 条规定的文件没有时间限制。 nº 11,101/2005,对于司法恢复请求是必要的(参见 Marcelo Barbosa Sacramone 在《商业恢复和破产法评论》一书中的理解。圣保罗:Saraiva Educação. 2021。第 92 页)。 在这方面,可以观察到这种紧急临时保护与《LREF》第 20-B 条第 1 款规定的保护之间存在重要区别,因为后者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和/或调解,而第 6 条第 12 款规定的目的可能是预期批准司法追偿处理的效果,根据请求的理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由和范围,司法追偿可以是全部或部分。 因此,第 11,101/2005 号法律第 20-B 条第 1 款规定的预防措施对于司法追偿的参与者非常有利,因为它鼓励考虑所有利益。值得强调的是,鼓励调解和调解的破产前制度受到法国调解、临时授权和英国法律暂停的模式的启发[3],并结合立法者制定第11.101/2005号法律的意图。
尽管当前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更适合大流行期间出现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情况。 因此,其意图是司法追偿的“未来”各方寻求一个共同点,在业务保全和信用满意度之间取得平衡,而没有任何一方为此目的做出过度牺牲,特别是考虑到构成司法追偿的利益异质要素的复杂性。由于第 14,112/2020 号法律生效后的规定,当代冲突解决政策,特别是调解和调停,开始受到如此多的关注。 鉴于法律中的这些新规定,并考虑到经济主体危机情况的增加,全国企业复苏和破产论坛(Fonaref)上对此主题进行了大量辩论,15 项批准的声明中的大多数从根本上处理第 11,101/2005 号法律[4]第 20-B 条第 1 款规定的临时保护请求。 制定这些声明的目的是指导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认识到问题上最初的分歧点,寻求统一各方的行动,创造更多谈判和更少诉讼的场景。
当时,对第 11,101/2005 号法律第 20-B 条第 1 款规定的预防措施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界定,即: (1) 作为一种预期而规定的 60 天暂停期停留期限不可延长;(二)本预防措施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08条规定的30日期限;(3) 预防措施对受邀参加在主管法院的调解或调解程序或在私人法庭启动的调解或和解程序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即使他们没有接受邀请,但对未受邀请的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4) 中止请求的效力终止后,债务人将无法重新提出中止请求,但未参加调停或和解程序的债权人除外。 趋势是,上述规定中规定的临时保护越来越多地被处于危机状态的公司所利用,在那些旨在促进当事人之间谈判和和解的情况下,这些声明肯定会指导合法经营者关于如何进行,始终寻求为司法恢复程序提供更大的效力和成功。劳动诉讼中形成的实质既判力可以通过撤销诉讼予以驳回,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这是受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966条管辖的,该规定规定了八种不同的承认撤销诉讼的假设。在本文中,我们将考虑基于“新证据”(CPC/2015第966条第七条)的发现而提起的撤销诉讼的可受理性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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